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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推動行政作業流程透明原則 3
三、各機關針對涉及人民權利或義務之業務,應依下列標準檢視權管業務
    作業流程透明程度:
(一)依法令應主動公開之事項已公開。
(二)除前款事項外,其他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法令適用、審查標(基)準
      、審核流程、審查進度與範例事項已公開。
(三)公開的訊息完整、正確。
(四)民眾易於取得與解讀公開資訊。
(五)公開資訊有助於民眾監督政府。
(六)因未公開資訊致影響政府公信力。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