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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5
五、本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送請原承辦非常上訴及再審案件之檢察官
    ,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意見。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5
五、本署收受前點意見書後,應送請原承辦非常上訴及再審案件之檢察官
    ,於指定期限內以書面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