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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4
四、民間司法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必要時,應
    以意見書記載下列事項後,向本署提出審查之請求:
(一)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違誤之理由。
(二)量處死刑不當之理由。
(三)應重新調查之新事證及調查方式。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4
四、民間司法團體或組織認有促請審查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之必要時,應
    以意見書記載下列事項後,向本署提出審查之請求:
(一)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違誤之理由。
(二)量處死刑不當之理由。
(三)應重新調查之新事證及調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