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10
十、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前點各款事由之
    一,而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必要者,應將審查意見書送請檢察總長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本署通知請求人。
民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訂定
10
十、審查會審查後,應製作審查意見書並載明理由,認有前點各款事由之
    一,而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必要者,應將審查意見書送請檢察總長
    參酌,認無必要者,應由本署通知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