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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05.11.03訂定) 5
五、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5
五、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會客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
    業務需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