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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05.11.03訂定) 11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11
十一、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