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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105.11.03訂定) 10
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若損
    毀公物照價賠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訂定
10
十、停車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解,與本所無涉;若損
    毀公物照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