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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9
九、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
    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9
九、每年至少辦理二次居住事實訪查作業,總務科職務宿舍管理承辦人調
    查時,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