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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8
八、經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事前
    簽報所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職務宿舍
    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8
八、經通知借用人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事前
    簽報所長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其原登記次序,職務宿舍
    經核配後即不得挑選及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