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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4
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
      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所長
      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所長核
      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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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職務宿舍之原則與例外情形: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者。但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
      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所長
      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二)配偶已獲配首長宿舍或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但業務需要並經所長核
      准,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