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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3
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一
      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
      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3
十三、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退休或違反規定時,應終止
      借用契約,在三個月內遷出並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
      求任何補償;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終止借用契約,在一
      個月內遷出將職務宿舍騰空回復原狀,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屆期
      未完成遷出者議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