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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2
十二、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所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
      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2
十二、借用人如積欠應繳之職務宿舍管理費或房租津貼達二個月以上,經
      催繳而未於期限內補繳者,本所應立即終止職務宿舍借用契約,收
      回職務宿舍,並追繳所積欠之費用;嗣後該借用人不得再申請配住
      職務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