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