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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1
十一、借用人應繳納之職務宿舍管理費及房租津貼,按月自薪資中扣繳公
      庫。留職停薪期間,應於每月五日前以現金、匯款或支票等方式繳
      納。職務宿舍之電費、用水設施維護費,瓦斯費等費用,由借用人
      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