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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職務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訂定
10
十、借用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一)僅擺放傢俱、衣物或其他物品,而無居住事實者。 (二)無居住事實連續三十日以上或三個月內累計達四十五日。 (三)私自租賃予他人或無償供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