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使用本署停車場之人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非機關同仁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署得視違規情節開立「臺灣宜蘭 地方檢察署停車違規勸導單」(附件一)。 (二)機關同仁經勸導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得列入年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