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署平面停車場車位五十二個(含殘障車位一個)、地下室停車場車 位三十六個(含公務車位八個),除地下室停車場不開放外,其餘車 位提供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
二、本署平面停車位 55 個(含殘障車位 1 個)、地下室 36 個車位( 含公務車位 9 個),除地下室不開放外,其餘車位提供同仁、訴訟 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