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4
四、本署平面停車場車位五十二個(含殘障車位一個)、地下室停車場車
    位三十六個(含公務車位八個),除地下室停車場不開放外,其餘車
    位提供同仁、訴訟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訂定
2
二、本署平面停車位 55 個(含殘障車位 1  個)、地下室 36 個車位(
    含公務車位 9  個),除地下室不開放外,其餘車位提供同仁、訴訟
    當事人及洽公民眾依劃設車位自由停放,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