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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毀損停車場各項設備者,應立即通知法警室及總務科,駕駛人並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其他相關損失。如經查證為故意毀損,本署另追
      究相關刑事責任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