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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8
八、對於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底定期辦理
    查催,經查催仍未辦理者,陳報監務會議請權責長官處理。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8
八、對於辦畢應歸檔而未歸檔之案件,檔案管理人員應於每月底定期辦理
    查催,經查催仍未辦理者,陳報監務會議請權責長官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