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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6
六、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需另
    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並於原文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於附件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
    (編)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6
六、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需另
    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並於原文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於附件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明文
    (編)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6
六、附件以與原文裝訂為原則,歸檔之附件每一種以一份為限。附件需另
    存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線上簽核系統登錄附件另存資料,並於原文
    註記附件另存位置及附件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