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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7
十七、本監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
      管核准。但屬國家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
      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
      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17
十七、本監內部單位借調機密檔案,應填具調案單,並經業務承辦單位主
      管核准。但屬國機密者,除辦理該機密事項業務者外,應經原核定
      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
      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
      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7
十七、機密檔案借出時,應注意其安全維護;必要時得採取外加封套或機
      密檔案傳遞專用箱盒(袋)等防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