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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5
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於每月底辦理稽催;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陳報監務會議請首長處理。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15
十五、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於每月底辦理稽催;
      經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陳報監務會議請首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