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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2
十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
      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監權責長官核准。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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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
      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或簽請本監權責長官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