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對於停放本所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所不負保管責任。車
    內亦不得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所如發現可疑時,
    得會同警察機關對車內及行李箱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