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0:37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2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