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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本監製發之汽車停車證對象為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志工,停車證應
    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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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監製發之汽車停車證對象為本監員工、員工眷屬及志工,停車證應
    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俾利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