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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核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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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監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