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3
十三、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
      責任。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3
十三、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或波及其他車輛者,應負損壞賠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