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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11
十一、停車場內嚴禁疾駛、蛇行、亂鳴喇叭等危險駕駛行為,如發生交通
      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與本監
      無涉。
民國 105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11
十一、停車場內嚴禁疾駛、蛇行、亂鳴喇叭等危險駕駛行為,如發生交通
      意外事故,由當事人雙方自行調處或依相關交通法規處理,與本監
      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