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明陽中學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本校停車場僅提供停車之用,對於車輛及車內財物不負保管責任,使
    用本校停車場期間,遇有風災、水災或其他事變時,使用人應自行將
    車輛駛離,如車輛及車內財物損壞及遺失,本校概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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