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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停車場專供臨時停車之用,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上)物品不負保管
    責任,車內(上)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危險物品及各項違禁物
    。洽公民眾及員工離開時應自行將車輛駛離。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