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2: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7
七、本所停車場僅提供停車,停放本所停車場之車輛若發生財務遺失、毀
    損或不可抗力之天災事故,本所概不負責。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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