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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8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8
八、車輛應停放於停車格內,嚴禁佔用車道或任意停放,如有任意停放致
    妨礙其他車輛行進者,主管機關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適當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