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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6
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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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進入停車場之車輛本體不得有廣告及營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