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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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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