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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12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訂定
12
十二、使用人停放之車輛內禁放易燃物、爆裂物或其他違禁物,如因故意
      或過失,致損壞停車場內停車設施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