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12 10:0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停車場管理要點 3
三、停車場僅提供洽公民眾、來賓及本所職員停放車輛之用。但因業務需
    要,經所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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