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6 21:4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停車場管理要點 5
五、停放於本監公有停車場之車輛及車內財物,本監不負保管責任。車內
    禁止放置危險物品(如易燃物、爆炸物),本監如發現可疑時,得會
    同警察機關實施檢查,車主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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