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得向涉及刑事責任
    者,依法究辦。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9
九、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並得向涉及刑事責任
    者,依法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