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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
    及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