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法 第 5-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指定制裁名單前,得不給予該個人
、法人或團體陳述意見之機會。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