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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恐防制法 第 14 條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第 14 條
為防制國際資恐活動,政府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簽訂防制資恐之條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