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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資恐防制法 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第七條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百萬元以下罰鍰。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訂定
第 12 條
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機構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規定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