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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9
九、接見時,收容人及被許可接見者應按接見登記窗口之順序接見,不得
    任意調換窗口坐位。如發見有前開之行為時,得停止其接見。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9
九、接見時,收容人及被許可接見者應按接見登記窗口之順序接見,不得
    任意調換窗口坐位。如發見有前開之行為時,得停止其接見。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9
九、接見時收容人及家屬應按接見登記窗口之順序接見,不得任意調換窗
    口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