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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3
三、辦理接見登記應持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貼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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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接見登記應持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貼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3
三、辦理接見登記應持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之文件,如貼有相片之護照
    、駕照、健保卡或戶口名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