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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接見室值勤人員,於辦理接見登記、寄送物品等業務時,應注意公務
    禮儀及服務態度,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回答,態度和藹懇切。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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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見室值勤人員,於辦理接見登記、寄送物品等業務時,應注意公務
    禮儀及服務態度,民眾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回答,態度和藹懇切。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2
二、接見室值勤人員,於辦理接見登記、寄送物品等業務時,應注意公務
    禮儀及服務態度,家屬詢問問題時應耐心回答,態度和藹懇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