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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辦理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維
    護接見室秩序,並兼顧辦理接見者權益,特訂立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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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為維
    護接見室秩序,並兼顧辦理接見者權益,特訂立本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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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 64 條、第 65 條,為維護接見室秩序,並兼顧辦
    理接見者權益,特訂立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