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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零一零
      零三六零七零二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修正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零一零
      零三六零七零二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
      ,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零一專戶,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零
      一零零三六零七零二一三),提出繳款證明,本署承辦單位查閱無
      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