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19:2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訂定
2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署依照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字
    資料及其附件。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