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監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郵寄收據及 複製品予申請人。
十三、本所業務承辦單位收受申請人郵寄繳納之匯票或現金後,應通知總 務科出納人員繳庫立據(附件四),經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始 郵寄收據及複製品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