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11:5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不動產通訊投標實施要點 19
十九、採通訊投標,而移送機關或債權人願承受拍賣之不動產者,仍應於
      拍賣期日終結前到場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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